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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鲁*贤诉六安**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本院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

鲁**于2002年11月从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取得原六安**供销公司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温州建材装饰批发市场内房屋。2003年1月14日,鲁**办理了房产证,房产登记设计用途为仓库,结构砖木。鲁**认为当时法院裁定书注明是“七间商业用房”,其购买的房屋地梁是混凝土不是砖木结构,登记用途为“仓库”、结构是“砖木”错误。鲁**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房产证重新进行登记,2014年6月10日,本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裁定不予以受理。2014年9月,鲁**又以信函要求六安**管理局变更登记,在没有得到答复后又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鲁**再次起诉六安**管理局与上次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鲁*贤诉六安**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本院不予以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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