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亳州市**责任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