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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1月5日向亳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亳州**民法院裁定本案移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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