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利辛县永兴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行诉初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上诉称,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事由符合规定,法院应予受理,但利**法院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诉人不服,要求撤销原裁定,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原审以其u0026amp;amp;ldquo;1996年以来,其多次向县、市、省、**务院递交关于利辛县永兴镇谭铺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材料,材料转到永兴镇后,他们一直拖着不办。2014年9月24日其又向利辛县呈交了u0026amp;amp;lsquo;中国梦利辛县永兴镇谭铺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u0026amp;amp;rsquo;的材料,永兴镇至今没有答复u0026amp;amp;rdquo;为由。起诉利辛县永兴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提起诉讼的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