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利辛**管理局因被上诉人武**诉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法赔字第0000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由于对本案涉及的有关赔偿作协调工作,于2015年6月5日扣除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法赔字第00002号行政赔偿判决;
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