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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利辛**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利辛**管理局因被上诉人武**诉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法赔字第0000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由于对本案涉及的有关赔偿作协调工作,于2015年6月5日扣除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法赔字第00002号行政赔偿判决;

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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