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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民委员会与明溪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明溪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紫云村委会)诉明溪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一案,不服三明**民法院(2010)三行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紫云村委会诉讼要求撤销明溪县人民政府1982年颁发给明溪县**民委员会的沙林字第21号林**,因不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规定,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上诉人紫云村委会不服明溪县人民政府2008年4月9日作出的明政文(2008)53号《关于不予受理紫云村提出布垅山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决定》,就明溪县人民政府明政林证字(2006)第03672号林**所涉及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问题,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现再次以同样理由及依据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亦不能受理。原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上诉人紫云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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