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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上诉称: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榕晋执责改字(2015)1第097号《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榕晋执责改字(2015)1第097号《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内容来看,是行政强制行为之前的告知程序,是一个程序性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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