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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上诉称,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在行政诉讼中收集委托书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福州**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112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的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收集委托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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