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等人与晋安区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邱**、池**、张*、吕**、汤文豪与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晋安区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榕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邱**等5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邱**、池**、张*、吕**、汤文豪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均不认可晋安区官网“六打六治”的效力,同样等于不认可《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因其也非法律,不具备法律效力。2、申请人因该两个项目请求42个政府部门查处,但是项目一直没有查处,并一直在建设,侵占申请人土地的事实一直存在。3、申请人依法对相关部门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没有得到受理。4、福州市交通部门并没有查处违法建设市政道路的职责。综上,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撤销被申请人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晋安区城乡建设局关于查处违规建设申请的告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立即查处诉争的两个项目。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晋安区城乡建设局书面答辩称:1、申请人所诉“福州市罗汉溪改造项目”、“福州市桂湖温泉小镇环路工程项目”不属于被申请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没有掌握该项目的相关立项文件,被申请人无权对上述项目予以查处。2、被申请人已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了具体行政行为,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审查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出具了《晋安区城乡建设局关于查处违规建设申请的告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路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所诉“福州市罗汉溪改造项目”、“福州市桂湖温泉小镇环路工程项目”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应分属行政区域内具有河道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依法不具有管辖权,其在审查后对申请人出具了《晋安区城乡建设局关于查处违规建设申请的告知书》,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邱**、池**、张*、吕**、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邱**、池**、张*、吕**、汤**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