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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鼓楼交警大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行初字第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本案原告系鼓公交认字(2014)第0023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当事人,其所申请的监控录像视频资料是鼓公交认字(2014)第0023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的证据之一,属于行政程序的案卷材料。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该证据予以拒绝,原告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原告若认为该视频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林**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鼓行初字第63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主要理由为:首先,从《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该条款适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查阅案卷材料,即案件的行政处理程序还未结束,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查阅尚处于行政程序中的案卷材料;二是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适用该条款作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依据。其次,本案被上诉人已经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已经结束。上诉人的委托律师三次前往查阅复制作为“交通事故”证据的涉案政府信息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经办民警仅口头拒绝上诉人的申请,并未告知上诉人应如何办理。因此,本案并不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被上诉人鼓楼交警大队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其主要理由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交通事故中的一份证据,并非交通事故处理决定,并不代表行政程序已经完结。一起交通事故需要经过报警、受理、调查、交通事故认定等程序,若涉及行政违法,还需要进行处罚;若达不到行政处罚的标准,则需要对涉事各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有可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行政程序并未结束。针对上诉人的公开申请,被上诉人已经依法告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决公正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上述规定所提及的卷宗阅览权只存续于特定行政程序的中,一旦行政程序终结,这种权利便不存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予答复,申请人可以对其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本案中,被上诉人鼓楼交警大队已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鼓公交认字(2014)第0023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程序已经完结,上诉人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一方,有权就公开该认定书所依据之证据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对被上诉人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6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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