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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平潭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冷诉被告平潭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冷诉称,原告父亲王**于1943年当选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解放初期被错杀,其房产后由工商行使用。被告至今未予平反,反而在1991年和2005年两次将未没收的原告自住房确权归工商行。1951年到1980年期间,平潭县政府违背中央一系列政策法规,既不给予征用补偿和另外租房,也不退房。1981年到2012年期间,平潭县政府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属不作为的行政违法,其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应赔偿。请求法院:1、依法责令平潭县政府修复原告主楼后,连同原告家原有的全部宅基地归还原告。2、依法责令平潭县政府赔付原告家六十年房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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