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上诉称,2011年林**的房屋拆迁时房屋征收部门未尽法定职责,致使补偿协议书的面积计算与其房屋实际面积不符。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福州**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50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上诉人要求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福州金山房屋拆迁工程处变更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金山房屋拆迁工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非行政机关。林**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