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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池**等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付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等17人了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付行为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讼争土地已被征收国有,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后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因此产生的土地交付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邱**等17人以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提起确认被告交付土地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应认定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裁定驳回邱**等17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讼争土地已被征收国有,且已出让。上诉人作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后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因此产生的土地交付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邱梓传等17人以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提起确认交付土地行为违法之诉,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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