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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一审裁定书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蒋*畅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因本案须以(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08号雕俊秀诉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原职业教育中心校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违法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生效。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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