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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宣城经**理委员会不履行复议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宣城经**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宣城**委会)不履行复议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2014年7月22日,宣城**委会收到王**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宣城**委会对其复议申请未作书面答复。2014年10月10日,王**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说明正当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本案已经受理,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的起诉。本案不交纳诉讼费,王**已交纳的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本案一审应由安徽省**民法院审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2、上诉人提出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并未审查超期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作出裁定错误。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并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2、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3、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除对某些特定类型行政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外,只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行使一审管辖权正确。另根据王**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快递邮寄凭证(1098196941506)记载,王**系于2014年10月10日提起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并无不当。王**上诉称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未审查超期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即径直作出裁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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