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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宣城经**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保诉被告宣城**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告宣城**理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应诉材料,被告宣城**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的审判须以(2014)宣中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因王*保上诉至安徽**民法院尚未生效,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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