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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尾**出所接受上诉人周**的报案后经过调查,认为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即向上诉人周**出具书面答复,根据**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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