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尾**出所接受上诉人周**的报案后经过调查,认为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即向上诉人周**出具书面答复,根据**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