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上诉称,被上诉人福州**委员会委托福州**限公司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工作,自来水公司在《福州市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问答》中以“未申请户改的用户无水可用”强制性的言辞要求市民履行户改的义务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上诉人刘**请求依法撤销福州**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确认被告在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中威胁市民“未申请户改的用户无水可用”的行政行为违法,而该回答并非福州**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