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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1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上诉称: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王*没有仲裁员资格证书,违法参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枉法仲裁,造成周**的权益无法在仲裁审理中得以维持。这是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职责必须要消除的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审查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诉请是:请求判令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撤销王*劳动争议仲裁员,撤回《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判令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撤销王*的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证书,撤回《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上诉人周**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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