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永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已收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就该事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于60日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林**于2015年1月19日又向法院起诉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维持原审裁定。上诉人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