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邱**、汤**、池**、陈**、陈**、陈**、袁**、张*、吕**、陈**、陈**、廖**、吕**、郑**、池增国、汤**、汤俩伟与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称,起诉人系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湖中村、龙头村村民,拥有合法使用的房屋与土地,由于三个行政村被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起诉人于2015年2月8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邮寄《信访申诉书》,请求督促下级信访部门认真履行信访职责,重新核实调查、答复申诉人诉求;查清各地村委会在征收土地方面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督促三个行政村进行村务公开的职责等,但福建省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人的信访申诉后,没有经过了解,直接将信访件下转处理,福州市**安分局在收到省政府的转交件后,也没有对起诉人的诉求及附件的证据进行了解,直接作出不再受理的答复。起诉人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不履行信访监督法定职责,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福建省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履行信访监督职责,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重新核实、调查、答复起诉人的诉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州市**安分局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要求省政府履行信访法定职责,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起诉人的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邱**、邱**、汤**、池**、陈**、陈**、陈**、袁**、张*、吕**、陈**、陈**、廖**、吕**、郑**、池增国、汤**、汤俩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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