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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行初字第2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上诉称: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负有指导和协助义务”职责时,滥用职权,变相在剥夺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侵犯上诉人的该项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享有诉权.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请是请求判令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确认上诉人享有选举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起诉人是否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由本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仅负有指导和协助义务,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上诉人赵**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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