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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廖**等诉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等九人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马*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等九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上诉人对第三人华映**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监察限期改正的投诉后,拒不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上诉人黄**等九人请求依法撤销福州**民法院(2015)马*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民法院受理,判令原审被告受理投诉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第三人华映**限公司历年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至足额补缴欠费之日止加收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职权应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综上,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马尾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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