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与马**、高**复议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5月20日,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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