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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人事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袁**称,其系原宣城县商业局离休干部,1948年参加革命,在上世纪50年代的政治运动中遭到诬陷被审查,经审查后虽未发现历史问题,但使其声誉受到负面影响,影响了之后的职务晋升,只享受了科员离休待遇。据此,起诉人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诉至本院,请求解决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袁**称上世纪50年代其因政治运动遭受审查,影响了之后的职务晋升,只享受科员离休待遇,因此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解决自己的政治、经济待遇。该起诉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关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对此,本院已经对起诉人进行了释明,但起诉人坚持要求起诉,本院依法应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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