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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樟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要求责令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受理上诉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后依法予以查处,并作出相应的答复。上诉人张**请求依法撤销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于2015年1月21日提交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受理并查清原告土地被非法占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监察。《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包括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综上,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上诉人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福州**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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