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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闽侯县人民政府、肖**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颁发侯集用(2000)字第16029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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