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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收到起诉人俞**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福州东**有限公司(下称“东**公司”)因欠起诉人等四十多个债权人债务达四百多万,故请求法院判决东**公司(公司股东与法人代表)清算公司财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东大摄影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系福州**管理局,故起诉人请求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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