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柳**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厦思城执(2013)002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02号香港广场中环楼3807室装修过程中,存在如下事实:1、将3807室餐厅顶楼板部分拆除,损坏楼板面积为3.6平方米,并于该处设置楼梯间到楼顶,楼梯投影面积为3.6平方米;2、在3807室楼顶装饰性塔楼南侧和北侧进行倒板搭建,钢混砖墙结构,2处,北侧部分搭建面积为5.44平方米,南侧部分搭建面积为5.61平方米;3、拆除楼梯装饰性塔楼楼板,损坏楼板面积为3.24平方米,并于该处设置楼梯间到楼顶,楼梯投影面积为3.24平方米;4、在楼顶装饰性塔楼上搭建模板架进行搭建,面积为36.04平方米。上述行为系擅自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违反了《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该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思城执(2013)002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因多次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于2013年2月26日在厦门日报刊登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8月7日作出厦思城执催字(2013)063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于2013年8月22日将催告书张贴于违建地址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思城执(2013)002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厦思城执(2013)002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被执行人应恢复在思明区厦禾路302号香港广场中环楼3807室餐厅顶被拆除的部分楼板,并拆除该处设置的通往顶楼的楼梯间;拆除在该室楼顶装饰性塔楼南侧和北侧进行的倒板搭建;恢复损坏的楼梯装饰性塔楼楼板,并拆除在该处设的通往楼顶的楼梯间。

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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