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吴**、叶**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庄**、高爱桃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第三人陈**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江**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刘**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周**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何**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