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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宏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城建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0月30日以被执行人林*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3年6月擅自在湖里区楼顶对原有旧建筑物进行建设(建筑物为单层,呈砖墙铁皮顶结构,面积46.33平方米)的违法行为为由,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厦湖城执(2013)9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决定书内容是: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湖城执(2013)9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3年11月5日依法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随即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厦府行复(2013)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申请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随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湖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准予林*撤回起诉。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系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违反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申请人根据被执行人林*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湖里区楼顶的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厦湖城执(2013)9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起诉,但其拒绝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拆除上述违法行为及缴交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中,未发现该行政处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湖城执(2013)9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林*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向申请人指定的账户缴交罚款人民币4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三、被执行人林*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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