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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厦门**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厦湖人社监罚字(2013)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不在原址经营,人员去向不明,目前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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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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