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市**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厦湖人社监罚字(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不在原址经营,人员去向不明,目前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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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