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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加静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高加静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中共莆**办公室、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荔委办(2015)23号)以及中共莆**尾镇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西委字(2015)15号)中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福建**员会选举办法》。起诉人于2015年7月20日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荔**政局、西天尾镇政府和后卓**委员会对村民依法直接提出的起诉人为候选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取消起诉人作为后卓**员会成员的初步候选人的资格,违反了《福建**员会选举办法》。综上,请求1、撤销中共莆**办公室、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2、撤销中共莆**尾镇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3、撤销荔城区人民政府、荔**政局、荔城区西天尾人民政府剥夺起诉人的后卓**员会成员的初步候选人资格行为;4、确认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委员会产生的后卓**员会成员的初步候选人是违法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1、中共莆**办公室、中共莆**尾镇委员会以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荔委办(2015)23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西委字(2015)15号)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后**委会成员的初步候选人名单系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经资格审查后确认的,起诉人要求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剥夺其初步候选人资格的行为属于错列被告的行为,经本院释明,起诉人不予纠正并坚持起诉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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