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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陈**与莆田市监察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黄**、陈**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莆田市监察局控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许**等人滥用职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违纪责任并做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但莆田市监察局至今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原审不予立案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诉讼。上诉人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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