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等二十二人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郑**等二十二人认为:讼争土地被征收没有正式批文且未经过征收手续,要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院的答复意见,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因不服莆田市**分局信访室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涵国土信答(2014)12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到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