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莆**厢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新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新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本案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新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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