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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本诉被上诉人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涵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本诉被上诉人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许可一案,请求撤销被上诉人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给原审第三人莆田市**有限公司的莆房拆许字(2010)第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业经本院作出(2012)莆行终字第84号行政裁定的生效裁定书所羁束,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潘*本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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