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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仙游**源局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仙游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2013年12月9日向仙游县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仙国土监第039号《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报告单》及仙游县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12月9日向榜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3)48号《仙游县“两违”办督促限期整改告知函》系行政机关内部处理行政事务的文件,本身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起诉人陈**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原有一座面积为24.4平方米的合法旧房,有仙游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仙集用(2012)第BT1996号《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为证。因该房2012年7月倒塌,上诉人有权在原址上重建新房。为此,上诉人多次向本村村委和榜头镇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政府一直不给予办理。后来才得知是因仙游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作出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报告单》和仙游县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仙游县“两违”办督促限期整改告知函》,榜头镇人民政府逼于压力,一直不给予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两份文件明确指明上诉人违法建设,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系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以这两份文件系行政机关内部处理行政事务的文件,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仙游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作出的仙国土监第039号《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报告单》和仙游县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2013)48号《仙游县“两违”办督促限期整改告知函》系对公公文,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上诉人如认为自己符合重建房屋条件,可向榜头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榜头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决定,可依法提起诉讼。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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