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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莆田市**行政处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诉莆田市**行政处分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原身份为公办学校教师,其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向被上诉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诉人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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