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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文桂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所诉的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否认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被上诉人实施的,也无法查明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判决结果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3)荔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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