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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莆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诉莆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察勘现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至今也未能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实其已取得诉争埕地的合法使用权。被上诉人在为原审第三人颁发莆国用(2008)第N2008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已为上诉人预留合理的通风、采光通道。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起诉并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该理由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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