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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莆田**源局等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太诉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太诉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莆行初字第111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陈*太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机尚未成熟,若基础性争议事项解决后,原告陈*太可根据相关证据再行起诉。现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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