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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等30人诉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郑**等30人之前曾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2014年2月27日本院对起诉人身份确认完毕。起诉人诉称,其所在村的土地早年就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2010年间,被起诉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隐瞒土地性质,骗取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147亩。之后,被起诉人以建设“黄石物流园区”为名,成立所谓的“荔城区黄石物流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及部分商贸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并在未明确授权情况下,由指挥部指使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蒲坂村委会及工作人员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起诉人与未经正式授权的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起诉人认为征地行为违法,双方所签的协议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被起诉人征收基本农田未经**务院审批;二、被起诉人仅获批征收147亩,但实际征收多达600多亩,起诉人的房产宅地是否在审批范围内事实不清;三、被起诉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四、按照省政府批文是城市建设用地,依法应按照征收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对起诉人进行补偿,但被起诉人却按照农村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显失公平;五、协议书由指挥部盖章,未见被起诉人特别授权,合同主体不适格;六、被起诉人转手倒卖土地,牟取暴利,是在合法形式掩盖商业目的。故请求撤销被起诉人违法征收土地与起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已与被起诉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属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经本院释明可提起民事诉讼,但起诉人坚持要求行政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郑**、郑**、郑**、郑**、郑**、郑**、郑**、郑*炎炎、郑**、郑**、朱**、郑**、郑**、郑*、郑**、朱**、朱**、郑**、郑**、郑**、郑**、郑**、郑**、郑**、郑*凡、郑*红、郑**、郑**、郑**、郑**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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