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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周**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古计生征决字(2014)第(05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郑**、周**于1999年1月登记结婚,2000年1月生育第一胎男孩,又于2006年6月生育第二胎,男孩。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2172元整,并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加收滞纳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4)第(05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7月13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周**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3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4)第(05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郑**、周**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郑**、周**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自动履行古计生征决字(2014)第(05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2172元及滞纳金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郑**、周**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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