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3月17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空办公室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古田**办公室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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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温*、张**与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再审行政裁定书
黄**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