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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有限公司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3月17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空办公室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古田**办公室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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