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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温*、张**与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温*、张**与被申请人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9月5日作出龙人社伤认字(2013)第84-13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温*、张**不服该决定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龙岩**民法院提起诉讼,龙岩**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龙*行初第12号行政判决,张**、温*、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岩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温*、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张**、温*、张**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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