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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与闽西日报社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丘**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行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丘**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本案法律关系属广义的行政管理关系,闽西日报社可定性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上诉人与闽西日报社之间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关于湖南**中医院诉湖南**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是本案的指导性案例;2、本案是效能纠纷而非信访纠纷;《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闽西日报社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3,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立案,且原审法院裁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丘**在一审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决闽西日报社履行法定职责,限期答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就行政机关的拒绝行为、停止作出行政行为,判决其作出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但本案中,原审被起诉人闽西日报社不属行政机关,也不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上诉人认为闽西日报社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在上诉状中叙述的湖南**中医院诉湖南**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其中的邮电局与本案中的报社不属同一性质的单位,该案例对本案不具有指导作用,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针对闽西日报社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因被诉行政主体不适格,该诉请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因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其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处理正确。至于《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是否为闽西日报社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以及本案系效能纠纷还是信访纠纷,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予并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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