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已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连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对引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了更正,并已送达上诉人,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乡政府停止侵害其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款的权益,按现有征地政策重新补偿并发放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上诉人至今的经济损失、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