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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霞计生征决(2013)第0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霞计生征决(2013)第0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王*、孙**作出霞计生征决(2013)第0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人认定被执行人王*、孙**于2007年10月结婚,2008年8月2日生育一个男孩,在不符合再生育政策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25日又生育一男孩,2013年4月被当地村委查出。但仅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一份霞浦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被执行人王*、孙**违法规定多生育一孩,而没有被执行人王*、孙**的询问笔录自认或者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事实认定不清。2、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关于告知书、征收决定书、催告书均为公告送达。根据经办人的口述,该公告方式是将告知书等直接张贴在被执行人的原住所地,但未拍照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只有松港**村主任和村书记在送达回证上的签字确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的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申请人未在案卷中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该送达方式不规范。本案中告知书的公告送达时间是2013年9月2日,征收决定书的公告送达时间是2013年9月7日,催告通知书的公告送达时间是2013年12月23日。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并未按照公告的法定程序完成送达,因此程序不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虽具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职权,但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霞计生征决(2013)第0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申请人霞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霞计生征决

(2013)第0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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